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信報文章〕從「準則」探討本土核心價值

從「準則」探討本土核心價值


〔本文刊於2014年12月19日信報「年青有計」,亦可於年青會計師協會網址及Yahoo! 新聞瀏覽〕



10月上旬,從網絡上傳來了一幀照片,筆者看後將其發放至個人的臉書上,予朋友分享評論。該幀照片顯示的,是一架貼滿了不同標語紙張的巴士,巴士「被」停泊在鬧市的街道上,車頭前方及車身左後方各放置了一個市政局的垃圾桶。

筆者選擇的照片標題是:Accounting question︰ How to define "Control" in accounting standards?(會計問題:如何於會計準則中定義「控制」?)

各種從會計界朋友的回應紛至沓來,意見上概括地都指出,有需要考慮為巴士作出一些會計學上常見的處理,方式如:為該巴士作出減值、於巴士公司的賬目上作出撇賬、加大巴士本身的折舊率,以便可以反映到巴士當時的實際價值,更有具創意的意見如:評估巴士本身所面臨的風險及價值之間關係,或重新釐定誰是該巴士的資產擁有人,甚至乎要求巴士公司,將其當作捐贈品或祭品等。

從上面的例子可見,會計界朋友的回覆在預期之中、情理之內,壓倒性的意見都認為,按照片中當時巴士的情況而論,資產的核心價值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損失,所以需要對其作出不同程度的會計處理,以彰顯其公允價值。那為何普遍意見會認為巴士的資產值會減少呢?究其原因很簡單,乃因在會計學的觀點上,且不論有關的影響屬於短期性還是長期性,巴士公司當時確是失去了相關資產的控制權,又或者巴士的控制權受到了某程度上的限制。故此,站在擁有保守觀念的會計師的角度而言,將其作出適當的撥備,乃屬正常合理之舉。(按:筆者執筆之時,該巴士已經「獲釋」了。)

這種擁有豐富本土文化特質的「香港準則」是如何形成,筆者不得而知。然而,在過去的一個月內,的而且確出現了似是而非的情況,上文所述的巴士可以算得上是一個代表作,也就是資產的擁有人不能合法地行使其應有的權利;而個別幹道用途的變更,就更顯出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substance over form)。而另一個情況是,當某投資方的管理層說代表着整個集團的利益而與對手進行交易時,但旗下的個別子公司卻高聲說:「你不代表我!」,管理層一方面既沒有掌控的能力,另一方面卻又搖身成為代言人,在會計學上實在令人懷疑能否構成control的定義。但這種奇怪的「合理情況」,卻一而再地出現於我們的身邊:管理層一邊代表着「我」(或「我們」)去進行談判交易,另一邊廂卻又說「我」(或「我們」)是自發的個別活動,管不了!

國際準則還看其核心價值

或者,我們應該放眼國際,不要再理會「香港準則」,而要以「國際準則」為依歸。不錯,香港的會計師公會約於10年前,的確將當時在香港所採用的英國會計準則SSAP轉移邁向國際的會計準則IAS,並與國際接軌。所以,筆者更不明白的是,緣何今天會由「國際準則」重回到「香港準則」?是覺得倒回較好,還是覺得不能將「國際準則」袋住先?

事實上,「國際準則」不僅只局限於會計上,某些詮釋更是用常理便能理解,亦確實是國際性通用的。舉例如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就表明:「當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無可否認的是,在行使自身權利的時候,實在需要尊重其他人的權利。一如馬斯洛人類需求五層次理論(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所指出,作為會計師,雖然被人合理地認為並非處身於最基層的生存層面(即「溫飽階段」),而應該進一步尋求包括安全、社交、尊重及自我實現的各個更高的層次,但在自我尋求及升級的同時,卻不應忘記尊重其他人的應有權利。否則,未能升級卻損害已有的尊重;一如追求自由卻損害既有法治,陷入反智的混沌狀態。

其實,無論採用「香港準則」還是「國際準則」,都別忘了我們的核心價值:和平。為了和平,我們選擇了爭鬥?結果只會讓爭鬥令我們失去了和平。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專.業.人 - 會計篇》上帝也要交稅?

上帝也要交稅?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12月5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說了很多有趣的稅項,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考慮過一個問題,就是:稅法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當然,如果把稅法視為一系列規則的話,執法就是將這些規則落實到現實生活中的過程。公正的稅法是納稅人遵從稅法的重要前提,而公正的稅法,一方面取決於稅法規則本身,另一方面則取決於稅法的執行,筆者覺得,後者較前者更為重要。古往今來的稅法規則,僅就表面看來都很公正,但有些規則因為在執法中變了形而變得非常不公正。現代社會的稅法都是納稅人的代表投票同意的,因此,其規則本身往往都是公正的,決定稅法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就變成執法是否公正了。

或者,筆者以這個有趣的事件作解釋:話說於1992年的某一天,在美國布里斯頓聖越翰教堂的牧師丹倫,突然接到一張英國稅務局寄來的繳稅通知單:徵收聖父、聖子、聖靈的三份人頭稅,共計521英鎊。

丹倫牧師接到稅單之後哭笑不得,更不明白稅務局為甚麼把三位一體的上帝拆開來徵收3份人頭稅。而按照稅務局的官員則解釋,事緣有人代上帝填報稅單,指聖父、聖子、聖靈是布里斯頓的「居民」,因為他是無處不在的,所以稅務局要按照規定徵稅。

不過,還好稅務局體諒聖父、聖子、聖靈沒錢,特准「他們」分期付款。牧師認為,若真要徵收人頭稅,應由坎特伯雷大主教負責繳納,否則便只有派稅官前往收稅,因為他相信,上帝早已在等候稅官了。

找上帝收稅的例子雖然有點滑稽可笑,但是它所蘊含的稅法在人們心目中的神聖性和權威性,卻是非常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無論你是誰,只要你符合稅法規定的納稅條件,就必須納稅,上帝也不能例外。笑話之中蘊含的是嚴肅的主題。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專.業.人 - 會計篇》有趣的行為稅(八) - 性交稅

有趣的行為稅(八) - 性交稅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11月20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上文提到了有趣的性稅,雖然以提供「心靈和身體的福祉,以增強自我認知」的密宗按摩院店主,認為不應該被徵收性稅而可能會向聯邦法院上訴,但這個稅務的爭拗點,主要源於就事實而爭拗,而不是就觀點的爭拗。就好像在香港,由於並無資產增值稅,故當如一個物業升值而售出時所得的利潤,是否屬於需要課稅,取決於該利潤是否由交易而得,還是純由物業升值所得,是一個事實的爭拗。

不過話說回頭,性稅還只是就交易所得而拗是否需要徵稅,但卻並非是完全鼓勵「密宗按摩」。然而,另一種名為「性交稅」,筆者卻覺得有助長相關活動之意。


話說在羅馬尼亞的雅西市,有一所名為亞力山德魯的大學,允許大學生的情侶,公然在宿舍內過夜,但他們就需要就此而繳納4英鎊的「性交稅」。按該校一名宿舍管理者表示,在1,800名住宿生中,每個需要與他們的情侶共度良宵的學生,都必須要支付「性交稅」。

事實上,有幾百名的學生已經就這個要求而支付了稅款。不過,有部份男性學生卻將所繳納稅款的收據,作為炫耀的工具。

那麼,究竟大學為甚麼要徵收性交稅呢?

就大學負責人表示,其實校方希望通過徵收性交稅,為宿舍預算每年提供約2.8萬英鎊的額外收入,以便用來修理宿舍及進行更多的裝潢。不過,筆者倒覺得,更多漂亮的裝潢,會否增加更多大學生借宿度宵,進一步增加性交稅的收入呢?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專.業.人 - 會計篇》有趣的行為稅(七) - 性稅

有趣的行為稅(七) - 性稅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11月5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讀者看到這篇文章的標題,是否突然覺得,對稅務知識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濃烈興趣?
            
在未探索有關本標題的稅務問題前,筆者想大家思考一個問題:究竟從事違法的事情而賺取得到的利潤,需不需要課稅呢?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在一般的常理下,無論是從合法還是非法所得的收益,均不會影響是否需要課稅。因為只要有關的利潤是符合稅務條例第14條的定義,即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便需要課稅,而過去亦有案例可以依循。

所以,作為娛樂稅的一種,「性稅」屬於針對提供性快感的服務而徵收的稅種,如真的在香港實行,很大機會會增加相關從業員納稅人的數目。

然而,在2012年初時的德國,就曾有按摩院因不滿被徵收840歐元的性稅,而向法院提出投訴。店主莫妮卡所持的論點是:由於這家按摩院以密宗按摩,故雖然在按摩時涉及生殖器,但是按摩的目的,是提供心靈和身體的福祉,增強自我認知,而不是提供性快感,故此不應該被徵收性稅。
                                         
不過,就此立論,法院並不認同。法院認為,密宗按摩涉及性器官,還要為此額外收費,這使它符合娛樂稅中性稅的定義。

店主是否將上訴到聯邦法院還有待確定,但這也許會給事情帶來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