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專.業.人 - 會計篇》稅收交換協定 V.S. 自動交換資料

稅收交換協定 V.S. 自動交換資料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5211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承接上回談到有關稅務資料的交換,在國際標準層面上不斷提升的問題,香港亦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配合,尤其是需要於法例層面方面,作出修改。

根據經合組織(即OECD)的要求,一個稅務管轄區是需要同時具備有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這兩種資料交換工具,而交換協定是一種並不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的稅務資料交換協議。事實上,香港已經早於2013710日,便於立法會會議上制定了《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好使到因遵這條例的法律框架下,另到香港能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獨立的交換協定,從而作出有法理依據的稅種披露或資料交換的安排。

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只是容許香港在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下,按請求時才作出稅務資料交換。而有關的資料交換制度及保障措施,則可以參考《稅務條例》(第112章)及《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第112章,附屬法例BI)。而為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的資料能予以保密,稅務局已在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中,加入多項保障措施。

不過,隨著日漸發展的國際新趨勢,新的要求標準是稱之為AEoI的自動交換資料,這是經合組織在20147月公布了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共同匯報標準後,呼籲各地政府向金融機構取得詳細的帳戶資料,以令每年與帳戶持有人所屬居住地的稅務管轄區,可以進行自動交換該等資料。而有關的影響性頗大,我們下次再作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