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的演變(二)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2月11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上次提到過稅務條例是由開徵戰稅時所演變,今次談談稅收系統的發展。
1947年5月3日正式實施的《1947年地方稅條例》,奠定了今天所收取的直接稅,亦令到香港的稅制在戰後得以改善及完整。不過,當時香港很多團體均向港府遞交反對開徵直接稅的意見書。原因是當時的香港既未有成立有權責的市議會,亦未在立法局中有選舉議席,所以很多華人社區均認為在沒有議會選舉權下,不應徵收直接稅。

而有關的調升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及其幅度、夫婦分別申報薪俸稅等問題,便成為60及70年代預算案辯論的例行話題。直至1973/74 年度,即距離頒佈稅務條例26 年之後,才首次將1947/48 年度的個人免稅額調高!一個免稅額的檢討尚且如此複雜,更遑論其他稅制改革及有關的法律問題了。可想而知,基於未有常設的稅制檢討委員會關係,全面檢討整個稅制不能開展,亦令到香港的稅制嚴重滯後,未能配合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