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經濟一週〕或有或無的負債

或有或無的負債


本文刊於1581期經濟一週
因排位問題,內容與刊出之文章或會有所出入。
文中所引述的上市公司只用作對會計制度或準則的詮釋,並不構成對任何人仕推介股份的意圖。


上市公司的資產是企業的家當,但商業運作上往往會衍生若干負債要適時償還。由於現今的商業交易繁多及複雜,當中往往隱含一些未能計量的負債而未能記賬,我們稱為或然負債。


或然負債者,即或有或無之負債的意思。負債一般是指「企業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存義務(present obligation),而清償該義務將會造成企業資源(即經濟效益)的流出」。舉例如公司訂購了一批貨物作銷售用途,當到期要付款(清償義務)時,公司便會出現資金流出(即資源流出)。故該購貨於年結時未付的應付賬,便屬於負債的定義,需要記入財務狀況表內。
然而,就不在企業控制範圍之內的未來不確定事項,所可能帶來的義務,而這些事項是否發生,將決定義務是否存在;或是因為下列情況,則未能被認列為現存債務:包括(i)必須透過經濟效益流出來清償債務的可能性不太高(not probable);或(ii)金額無法被可靠衡量,例如提供信擔保等,這些事項均需要以或然負債的方法處理。


故就香港會計準則第37條「準備及或有事項」的要求,財務報表無須認列或有負債,但必須於附註中披露並加以敘述。當中包含潛在財務影響之估計,以及未來資源流出之金額或時點的相關不確定性(除非清償的可能性非常微小)。

出得黎行預了要還


以中信泰富(00267)為例,公司主要從事包括特鋼製造、鐵礦開採和在中國大陸開發房地產三大類業務,並透過旗下聯營公司從事發電及基礎建設,亦持有上市公司大昌行(01828)及中信國際電訊(01883)控制性權益。

公司2010年的年報顯示,中信泰富為其附屬公司的銀行授信額度提供擔保近369億港元之多,而為附屬公司的其他履約擔保及潛在罰款亦達46億。雖然在一般的商業交易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以支持其履行建設合約或採購合約下的責任,實乃無可厚非。而中信泰富亦表明,於正常業務範圍內,同時面對及提出多項索償,雖然有關索償的結果暫未能預測,但管理層相信,當有關索償獲得解決時,不會對其綜合財務狀況或流動資金構成財務方面的重大負面影響。

但如讀者不是太健忘的話,應記得中信泰富曾公佈錄得巨額外滙虧損。在2008年10月22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宣布,就中信泰富的外滙虧損事件展開正式調查。2009年4月3日,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亦就相同事件,展開罪行調查。

負債需要記賬或披露


雖然時至2009年11月,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指證監會已完成調查,惟商罪科的調查則仍然繼續。

就此「炒燶外匯」事件,雖然中信泰富本身並無任何發現欺詐行為。加上如果要推斷調查結果,以及評估可能出現的潛在負債,本身亦存有一定困難。而董事會認為事件本身,並無足夠資料以合理釐定與調查有關的或然負債(如有的話)公平值。故上述事件最終獲得解決的時間或最終結果,亦不會導致出現任何在財政上足以對公司的綜合財政狀況或流動資金,產生重大負面的影響。所以,公司將其事件披露於或然負債的附注內,以供投資者了解及自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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