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經濟日報〕炒賣樓宇利潤多 稅務條例要清楚

炒賣樓宇利潤多 稅務條例要清楚


本文曾刊於2012年5月2日經濟日報A24版



我們不時都會聽到,稅務局會就納稅人的樓宇買賣交易進行覆核,對疑似的炒賣樓宇個案作出跟進。稅局並會就當中涉嫌炒賣樓宇的利潤,向有關人士或公司徵收或追補利得稅。

其實,稅局會定期記錄物業的業權資料,並輸入電腦進行篩選,再經由人手覆檢懷疑的炒樓個案。而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納稅人如從經濟活動中獲利,便需要繳付利得稅,當中包括炒樓活動。然而,假若納稅人購買物業是作為自住,或用作收租等投資用途,當物業升值後把其出售而獲利,一般只會視為「資本性增值」,而無須繳納利得稅。

但如何界定「炒樓」呢?一般情況下,稅局會根據環境證供作出判斷。大致上會按六項因素釐定,包括:有關獲利的資產項目、持有該資產的時間、相類似交易的頻密程度、有否令資產增值、出售原因及買入資產時的動機。

舉例如納稅人不時進行樓宇買賣的交易,或進行一次性的樓宇交易但涉及數以十至百計的單位,又或者一月買入三月便賣出物業,稅務局一般傾向將此等交易定性為「買賣的利潤」而非「資本性增值」。皆因重覆或大量的買賣交易予人以商業的運作模式,而納稅人亦斷不會以一間只買入兩個月(甚或更短時間)的樓宇作自住或出租用途。然而,假如納稅人買入樓宇後有進行過翻新或裝修等具體行動,或委託地產經紀出租物業的記錄佐證,甚至乎自住時期的水電費單據等,則可向稅局申明其投資或自住的用途,一般都可獲免被徵收利得稅。

另外,出售物業的原因亦是需要繳納利得稅與否的關鍵之一。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譬如有新的家庭成員,導致需要改善居住環境;又或者經濟因素如被裁員而導致無法供樓而需要變賣,都可以成為有力的佐證。

故此,納稅人宜保存相關的文件,以便當有需要時向稅局提交,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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