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稅務局打官司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6年3月9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大家可能都會知道,當稅務局為納稅人評定稅款後,如果有爭議,納稅人可以就此而作出反對。當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時,往往會交稅務局長作裁定,或由稅務上訴委員會跟進。但若都未能解決問題時,就會進入司法程序。

不過,如要將以公允價值作為基礎計算的利潤,改以變現原則方式重新計算,企業便會招致重大的成本。而就此裁決所引致的問題,是否需要修改法例以繼續容許按市值計價的慣常做法,仍然未有定案。
故此,稅局便於在其網頁中提供了一項臨時性的措施,即暫時同意納稅人在擬備2013/14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允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究其原因,是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終審法院的裁決不能推翻。
不過,隨後的兩個課稅年度,似乎稅局仍未研究完,故此再延續這項臨時性的行政措施,以令2014/15及2015/16的課稅年度也適用。至於有關的措施會否繼續延伸多4個課稅年度呢?筆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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