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0日 星期日

《專.業.人 - 會計篇》與稅務局打官司

與稅務局打官司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6年3月9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大家可能都會知道,當稅務局為納稅人評定稅款後,如果有爭議,納稅人可以就此而作出反對。當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時,往往會交稅務局長作裁定,或由稅務上訴委員會跟進。但若都未能解決問題時,就會進入司法程序。

不知道是否流年不利,近年稅局跟納稅人的官司糾纏中,出現了以稅局敗訴告終。舉例如由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生前所持有的投資公司,被稅局追討2003至2006年間所套現股票而衍生的2.5億元利得稅,結果是終審法院於2013年11月頒下裁決,判納稅人勝訴。此即意味著局方需要接納根據公允價值為基礎而編制的財務報表所擬備的利得稅報稅表。

不過,如要將以公允價值作為基礎計算的利潤,改以變現原則方式重新計算,企業便會招致重大的成本。而就此裁決所引致的問題,是否需要修改法例以繼續容許按市值計價的慣常做法,仍然未有定案。

故此,稅局便於在其網頁中提供了一項臨時性的措施,即暫時同意納稅人在擬備2013/14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允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究其原因,是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終審法院的裁決不能推翻。

不過,隨後的兩個課稅年度,似乎稅局仍未研究完,故此再延續這項臨時性的行政措施,以令2014/15及2015/16的課稅年度也適用。至於有關的措施會否繼續延伸多4個課稅年度呢?筆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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