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經濟一週〕資產業務待沽如何處理

資產業務待沽如何處理



本文刊於1602期經濟一週
因排位問題,內容與刊出之文章或會有所出入。
文中所引述的上市公司只用作對會計制度或準則的詮釋,並不構成對任何人仕推介股份的意圖。



上市公司的業務種類繁多,有時企業的部份業務或相關業務的資產,可能會終止營運,又或能於市場上善價待沽。固如何處理公司的資產沽售,便需要按有關的會計準則處理。


當企業處置(或有計畫處置)有關資產時,必須遵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停業單位」的要求,處理有關的會計交易及作出有關的披露。通常,如非流動資產是透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來回收其帳面價值,便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

我們今次以超越集團有限公司(00147)作例子。於1988年上市的超越集團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持有不同的附屬公司,作各類型的業務用途。當中包括:採礦業務、開採、加工及銷售黃金與銅、製造及銷售空氣及和水的淨化設備、建造及安裝空氣淨化及污水處理系統,和出租及銷售直接飲用水淨化機及淨化水服務等等。

出售採礦生意成終止經營業務


按公司2012年的年報顯示,除卻持續經營的業務,如出租直接飲用水淨化機及使用公司品牌的特許費、製造及銷售空氣及污水淨化設備,和建造及安裝空氣淨化及污水處理系統外,超越集團亦曾涉足金礦及銅礦勘探的採礦業務。但由於採礦的業務已經終止,故公司亦需按有關準則作出適當的會計處理。

於2012年1月6日,超越集團與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中國黃金”)訂立了一項協議,以總代價2,100美元,出售若干附屬公司70%的權益,而該等附屬公司乃經營超越集團本身位於吉爾吉斯共和國內的全部採礦業務。



由於當公司的非流動資產於「很有可能」的情況下,亦即是在有充份證據顯示公司的管理層出售的承諾,並且積極地尋找買家,以確保能夠完成出售計畫;加上資產是以合理價格積極求售時,有關的非流動資便需要以下列的要求入賬:

(1) 以帳面價值及公平價值減除出售成本,並以兩者孰低者衡量;
(2) 不再繼續提列折舊或攤銷的預備;及
(3) 在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一般而言,有關的非流動資產出售交易,通常將於分類日後的12個月內完成。




終止經營需單獨顯示及額外披露


就買賣協議而言,雖然有關的出售附屬公司權益的交易,於超越集團的年結日(即2012年3月31日)尚未完成,但由於超越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已就有關的出售發出書面同意書,以代替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舉行股東大會;而相關的交易亦預期會於12個月內售出,故此公司便將其分類為持作出售類別,並於綜合財務狀況表內單獨呈列了。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出售附屬公司權益的所得款項淨額,預期將超過有關資產及負債的賬面淨值,因此並未需要確認任何減值虧損。

另外,為符合有關財務報告準則的披露要求,超越集團亦將已終止的經營採礦業務的資產及負債中,較主要類別的部份單獨地列示於綜合財務狀況表內。當中包括1.22億的無形資產、612萬的預付款項及8.4萬的銀行結存及現金,以及與分類為持作出售資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應付賬項、應計費用及負債合共126萬。而年內有關採礦業務的現金流出淨額貢獻於超越集團約為51.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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