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 星期六

〔稅務知識 〕要納稅記得通知稅局

要納稅記得通知稅局

本文曾刊於2012年5月3日Metro Daily



納稅人一般都會在收到報稅表後,填寫及交回稅局以方便評稅。但其實《稅務條例》第51(2)條有規定,如果在沒有收到報稅表的情況下,但納稅人卻有收入(不論是薪金、物業或利潤的收入)而須課稅,便需要於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局,以便稅局可以發出稅表。

香港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四月至翌年的三月,故此大家如有須課稅的收入,謹記於七月底前,以書面通知稅局。

當然,如果已通知了稅局但卻遲遲未收到報稅表,責任已不在納稅人身上。否則,稅務局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或82A條提出起訴或評定補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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