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 星期五

〔稅務知識 〕做生意一定要申請商業登記?

做生意一定要申請商業登記?


本文曾刊於2012年5月8日Metro Daily



很多時都有客戶問,究竟做生意是否一定要申請商業登記?答案是:一定,但不一定!

聽上去好像很矛盾,是不是?其實申請商業登記與否,乃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要求。如果納稅人在香港經營業務,須要於開業後1個月內,為其業務申請商業登記,並將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然而,如果是慈善機構,或經營農業、園藝、漁業的非有限公司,及擦皮鞋的生意,都可以獲得豁免。

另外,如果做小販生意,又按《小販規例》領取牌照,並且不是在建築物內營運,都可無須領商業登記證。




那麼,其餘的業務是否一定要申請?也不是。例如獨資或合夥業務,如每月的平均生意額少過1萬港幣(提供服務者)或3萬港幣(其他如買賣貨物業務),可事先向稅局填寫表格3申請豁免,但須注意要每年提出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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