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稅務知識 〕那些收入需報稅?

那些收入需報稅?


本文曾刊於2012年6月20日Metro Daily Local New Section



其實很多納稅人都清楚報稅及繳稅是應有的公民責任。然而,究竟甚麼收入需要申報?打工仔的薪金當然要報,但其他不常見或較特別的收入又是否需要申報?

其實,於薪俸稅課稅的範圍而言,按稅務條例第8條,僱員所收取的薪金、工資、佣金、花紅及額外賞賜,和退休人士所收取的退休金,均須課稅。而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亦納入課稅之列。

收入可分不同類型


薪金或工資泛指扣除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前的收入。而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或約滿酬金者,除累算至2012年3月31日為止的代通知金、工傷意外賠償和法例訂明不須課繳薪俸稅的收入等少數項目,因並非入息而無須當入息課稅之外,一般而言,所有由僱主支付給僱員的款項均須計入薪俸税。


另外,納稅人因工作而收取的任何小費(如由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或僱主所給予的額外賞賜等,都要課稅。

約滿酬金可按時撥回


有時納稅人於離職時會獲發放一筆頗可觀的獎賞或約滿酬金,按照稅務條例第11條D(b)(i),當申報薪俸稅時,可申請將整筆款項撥回賺取該款項的有關期間計算。如有關期間超過36個月,會被當作是該期間最後的36個月的收入。而由2012年4月1日或以後起,累算於僱傭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亦需課稅。

而如因退休、有關僱員在其僱主工作達/逾10年的情況下終止僱用、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而從退休計劃收取的款項,則可獲全數豁免繳稅。而其他免稅的包括出任陪審員獲發的津貼,或於終止服務時,根據《僱傭條例》規定計算並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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