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專.業.人 - 會計篇》稅務條例的演變(一)

稅務條例的演變(一)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1月28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相信大家都知道,稅務局是依據稅務條例去執行有關的稅務事宜,包括評稅或收稅等。其實,有關的稅務條例是由戰時開始成立及演變,很多的繳稅重要原則,都由當時流傳至今。

香港第一部關於納稅的稅法,始於1939年二次世界大戰。由於當時戰爭需要資金,故此香港殖民地政府建議在香港開徵戰稅,亦即《1940年戰時稅收條例》,以協助英政府應對戰爭所需。徵收的範圍並不是對整體所得徵收單一稅項,反而是以「部分所得稅」概念的分稅體制為基準,最高稅率為10%。所以,通過這個分稅體制,政府向三種不同類型的所得分別徵收項稅,包括: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並且以居民來源地為基礎向全部人仕所得而徵稅,有別於當時一般的普通所得稅。而這種「部分所得稅」的徵稅制度,在當時許多商人代表的稅務委員會成員角度而言,可以降低未來提高稅率的可能性。故此這一個徵稅基礎,就被沿用至今,亦即是今日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不過,這條稅收條例,翌年便被《1941年戰時稅收條例》所取代。新的稅法主要加入了徵收利息稅的條文。但這部新稅法在通過之後6個月,香港被日本佔領,戰稅因而停止徵收。

二次大戰之後,香港需要資金進行重建工作。1946年,政府成立了稅務委員會,以探討如何應付公共開支的方法。當時英國及香港殖民地政府再次試圖開徵普通所得稅,但遭到商人團體,尤其是華人商人的堅決反對。華人商人組成了一個反直接稅委員會,向政府遊行抗議,並直接寫信給英殖民辦公室表達不滿。最後,政府重新採納了1940年建立的分類稅制,並於1947年5月3日,正式通過名為《1947年稅務條例》,亦即是今天的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稅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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