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專.業.人 - 會計篇》全球合作打擊逃稅

全球合作打擊逃稅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5114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作為一個納稅人,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了解自己的稅務資料,是如何被稅務局用作徵稅?

有時候,個別的客戶會很擔心自己交予稅務局的資料,會被不恰當地轉到其他地方去,又或會擺出個人私隱條例,以致不肯將相關資料交出。而事實上,稅務條例中第四條的公事保密,是有明確規定:稅務局的職員,除非是在處理稅務條例所賦予的職責時外,均須將納稅人的資料保密及協助保密。

由於稅務局的職員已經在監誓員面前宣誓及簽署保密誓言,故此,法庭亦不可以要求稅務局出示任何報稅表、文件或評稅單(當然在執行稅務條件時例外)。另外的豁免包括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印花稅署署長、遺產稅署署長、律政司司長或獲律政司司長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獲委任或受僱執行條例規定的任何人,以及審計署署長或獲授權的任何人員,就執行相關的事宜而有一定嚴格程序下的披露。

當然,在全球的稅務透明化趨勢下,國際上越來越重視如何防止和打擊跨境逃稅活動。而要優化稅務透明度,就得借助及依賴各地的稅務資料交換機制。香港就是透過「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和「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因應締約伙伴的請求,與對方進行稅務資料交換。

那麼,在保密協定及資料交換的矛盾下,稅法局會有何改變?我們下次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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