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專.業.人 - 會計篇》稅收資料如何交流?

稅收資料如何交流?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5128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上期提到了在現今全球化的經濟下,國際上越趨向關注稅收的透明度。那麼,在保密協定及資料交換的兩個互相對立的層面上,究竟會有甚麼問題出現?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先,我們要對現在的機制有一個概念。事實上,現時稅務局是透過「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和「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對因應締約伙伴提出請求時,便可以與對方進行稅務資料交換。

換句話說,在現有的政策下,香港政府會與主要的貿易和投資伙伴方,在關乎本地稅務事宜的概念上,進行有限度性的資料交流。為甚麼說是「有限度性」?因為交換稅務資料是出現於當在締約一方有所要求提供資料,而有關的資料關乎於被要求方的本地稅務事宜,則被要求的締約一方才可與另一締約方作出資料交換。

那現在我們所簽了的締約方有多少個了?

根據稅局的資料顯示,截至201410月,香港合共與31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在20032005200620072008年,分別有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及越南;到2010年,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及新西蘭也加入了有關行列;到2011年,再多簽了葡萄牙、西班牙、捷克、瑞士及馬耳他。

至於澤西島、馬來西亞、墨西哥及加拿大,就在2012年被納入了協定中;而2013年就再加入意大利、根西島和卡塔爾,到上年,再添加韓國及南非。

然而,為了防止和打擊跨境逃稅活動,稅務資料交換的國際標準亦因而不斷提升。因此,為了要不斷緊貼國際標準的演變,香港在2010年就修訂了稅務條例,我們下次再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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