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專.業.人 - 會計篇》稅務條例的演變(二)

稅務條例的演變(二)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2月11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上次提到過稅務條例是由開徵戰稅時所演變,今次談談稅收系統的發展。

1947年5月3日正式實施的《1947年地方稅條例》,奠定了今天所收取的直接稅,亦令到香港的稅制在戰後得以改善及完整。不過,當時香港很多團體均向港府遞交反對開徵直接稅的意見書。原因是當時的香港既未有成立有權責的市議會,亦未在立法局中有選舉議席,所以很多華人社區均認為在沒有議會選舉權下,不應徵收直接稅。

而且,當時的香港剛經歷了二次大戰,復元不久,而中國的內戰再起,影響到香港的轉口港地位,再加上日本的輕工業產品於戰後引入了市場,令到香港的經濟受到重大的壓力。而由於當時所引入的薪俸稅稅基廣闊,使到每一受薪階級的人仕都受到影響,故當時的市民均大力反對。為此,港府便根據當時外籍僱員來港出任高級職位的收入及消費模式,將薪俸稅的個人免稅額定在7,000 港元,以一般當時平均月入數十元的普羅大眾而言,這是一個極高的個人免稅額水平。這亦令到大部份市民根本不用繳納薪俸稅,以平息市民的不滿。

而有關的調升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及其幅度、夫婦分別申報薪俸稅等問題,便成為60及70年代預算案辯論的例行話題。直至1973/74 年度,即距離頒佈稅務條例26 年之後,才首次將1947/48 年度的個人免稅額調高!一個免稅額的檢討尚且如此複雜,更遑論其他稅制改革及有關的法律問題了。可想而知,基於未有常設的稅制檢討委員會關係,全面檢討整個稅制不能開展,亦令到香港的稅制嚴重滯後,未能配合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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