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專.業.人 - 會計篇》保密要求 VS. 公眾利益

《專.業.人 - 會計篇》保密要求 VS. 公眾利益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5年10月8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說到近期的熱點事件,不得不數到大學副校長任命及涉嫌違反保密原則的爭辯。

當然,違反保密原則所引致的誠信問題,以及所披露的資料是否關乎公眾利益,並非筆者可以定奪,但換個從稅務的角度來研究,或許可以給讀者作一個參考。

首先,我們從稅務局的保密條例說起。事實上,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條的公事保密要求,稅務局的職員須在一名監誓員面前作出及簽署保密誓言,以便於處理有關納稅人的稅務事宜上,能秉承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的披露。若非如此,納稅人的個人收入、資產等重要數據便會很容易流出,或會構成問題。

那末,甚麼納稅人交了多少稅收,當中是否有逃稅等,是否關乎公眾利益呢?若以此為據,稅務局應否因公眾利益而違反保密原則呢?這實在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畢竟,稅收的多寡,直接或間接地影響都庫房的數字,而是否有足夠的收入去應付社會上各項的支出,如:醫療、基建、教育或協助有需要的人仕,亦是對全港市民所關注。

隨着國際社會對提升稅務透明度及多邊合作,稅務局亦因應在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框架下所得的交換資料經驗,審視香港的資料交換安排。但在保密的大原則下,如何維護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實在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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