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專.業.人 - 會計篇》有趣的行為稅(五) - 娛樂稅

有趣的行為稅(五) - 娛樂稅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108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顧名思義,「娛樂稅」就是對經營文化娛樂的企業或組織,又或是舉辦文娛演出的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稅,屬於特種消費行為稅的一種。一般包括的有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或雜技等。

這個特種消費行為稅在19565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並由毛澤東主席簽署並公佈了《文化娛樂稅條例》。一天後,財政部公佈了《文化娛樂稅條例施行細則》,並在全國施行。



當時,有關娛樂稅的計稅依據,多數是以經營企業或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計算,而稅率一般按城鎮人口多寡及相關的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在中國的《文化娛樂稅條例》中,還規定了減稅免稅的內容。其中,如果是為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或者為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全部可以免稅;而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亦能全部免稅。


當然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及為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專案亦都納入免稅之列;而經過市或縣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下,小型文化娛樂的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的組織同樣可以獲得減稅或者免稅。至於其他演出,在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下,則可以減稅或者免稅。

不過,這種文化娛樂稅的壽命甚短,於19669月時便已經停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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