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 星期日

《專.業.人 - 會計篇》自僱人士必須申請商業登記?

自僱人士必須申請商業登記?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4月28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筆者上星期以學會的身份,接受電台節目訪問,跟節目主持人討論稅務事宜。期間,亦與部份打電話到電台的市民,研究若干稅務問題。

席間,作為DJ的主持人問了幾個頗有趣的問題。其中一個,是關於甚麼情形下需要申請商業登記。由於很多的士司機開工時都會收聽其節目,而的士司機是否屬於自僱人仕,又是否需要領取商業登記,便成為當日討論的例子。
簡單而言,申請商業登記與否,乃根據香港法例第310章《商業登記條例》要求。在香港,如果你是「經營業務的人」(Person carrying on business),便須要於開業後1個月內,為其業務申請商業登記。的士司機、教琴導師、保險經紀或補習老師等,很大機會已符合上述的定義,而需要申領商業登記証。

那麼,有沒有無需要商業登記的業務?答案是有!如果是慈善機構,或者經營農業(包括種植供銷售的蔬果花卉)、繁育或飼養牲畜(包括生產奶品)、家禽(包括生產蛋類)、蜜蜂(包括生產蜂蜜)或魚類(包括甲殼類動物及蠔)、漁業的非有限公司,以及擦皮鞋的生意,都可以獲得豁免。另外,如果做小販生意,而又按《小販規例》領取牌照,並且不是在建築物內營運,都可無須領商業登記證。

當然,除了上面提到的特殊業務外,小型業務亦可獲豁免繳費,但卻要記住仍然需要申請商業登記,只不過需要每年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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