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稅務知識 〕稅局評錯稅 要知點反對

稅局評錯稅 要知點反對



本文曾刊於2012年4月25日經濟日報A27版




納稅人於收到稅務局的的稅單,如不同意其評稅,可以提出書面反對。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有效的反對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必需以書面寫下反對並加納稅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第二,需於評稅發出一個月內將反對信送達稅局;第三,需於信內明確寫下反對理據,如評稅是在納稅人沒有填交報稅表,而按稅例第59(3)條所發出的估稅,則必須一併填交已簽署的報稅表。

倘若過了反對期限,但符合稅例第64(1)(a)條內的情況,例如患病、離港或任何引致納稅人不能在期限前反對的情況,均可要求稅局局長接納其過期反對。值得留意,於Lam Ying Bor Investment Co. Ltd. v. CIR一案中,法官清楚地分析「引致」及「解釋」納稅人不能在期限前反對的分別,故太老、太忙或不懂得處理等解釋性的原因,一般均不會獲稅局接納。

若評稅非估稅並過了反對期限,但內有錯誤或遺漏,納稅人仍可引用稅例第70A條,在評稅發出後六個課稅年度內,申請修改評稅。另外,除非已向郵局申請電子證書,並用於簽署電子反對信,否則於法律上,電郵不能被視為有效的反對評稅通知書。

如評稅主任不能與納稅人逹成和解,而納稅人又堅持跟進反對,評稅主任便須將個案轉介上訴組,以便再一次審閱個案。如爭議仍然未能解決,上訴組會就納稅人的反對,草擬局長裁決書並交與局長或副局長簽署。在局長裁決書中,局長可以維持、增加、減少甚至取消原來的評稅。

倘若納稅人仍不同意局長裁決,則可於裁決書發出一個月內,向隸屬司法機構的稅務上訴委員會提交書面上訴。而每次訴訟聆訊委員會的主席皆由資深大律師擔任。依例納稅人須向上訴委員會提供足夠證據,以證明稅局的評稅不對。在聽取納稅人(或其代表)及稅局代表的陳詞和舉證後,委員會會作出裁決。倘若納稅人或稅局不同意委員會的裁決,則可以要求委員會將個案交原訟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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