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專.業.人 - 會計篇》有趣的行為稅(七) - 性稅

有趣的行為稅(七) - 性稅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4年11月5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讀者看到這篇文章的標題,是否突然覺得,對稅務知識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濃烈興趣?
            
在未探索有關本標題的稅務問題前,筆者想大家思考一個問題:究竟從事違法的事情而賺取得到的利潤,需不需要課稅呢?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在一般的常理下,無論是從合法還是非法所得的收益,均不會影響是否需要課稅。因為只要有關的利潤是符合稅務條例第14條的定義,即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便需要課稅,而過去亦有案例可以依循。

所以,作為娛樂稅的一種,「性稅」屬於針對提供性快感的服務而徵收的稅種,如真的在香港實行,很大機會會增加相關從業員納稅人的數目。

然而,在2012年初時的德國,就曾有按摩院因不滿被徵收840歐元的性稅,而向法院提出投訴。店主莫妮卡所持的論點是:由於這家按摩院以密宗按摩,故雖然在按摩時涉及生殖器,但是按摩的目的,是提供心靈和身體的福祉,增強自我認知,而不是提供性快感,故此不應該被徵收性稅。
                                         
不過,就此立論,法院並不認同。法院認為,密宗按摩涉及性器官,還要為此額外收費,這使它符合娛樂稅中性稅的定義。

店主是否將上訴到聯邦法院還有待確定,但這也許會給事情帶來轉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