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4日 星期日

《專.業.人 - 會計篇》反對評稅也要有道理

反對評稅也要有道理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5年9月10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到了九月,很多納稅人應該都已交了報稅表予稅務局,有些用電子報稅的納稅人更可能已經收到了稅單,列明要於何時交稅。

不過,在交稅之前,大家可以先查看稅單的評稅是否正確。還記得筆者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入行時,看見的稅單多只是列出納稅人需要何時繳交若干稅款,至於如何評定的資料一概欠奉。故此,當時有一個工序是要替客戶覆核有關的稅款以至計算上是否有錯。如果出現不符,就需要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當然,不符點的出現最常見是由於計算上的錯誤,譬如多計或少計了免稅額、漏報了扣除項目或填錯了數據等等。於這些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向稅務局提出書面反對。而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有效的反對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必需以書面寫下反對並加納稅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第二,需於評稅發出一個月內將反對信送達稅務局;第三,需於信內明確寫下反對理據,如評稅是在納稅人沒有填交報稅表,而按稅例第59 (3) 條所發出的估稅,則必須一併填交已簽署的報稅表。

那如果過了反對期限是否便無法「翻案」呢?其實,如果符合稅例第64 (1)(a)條內的情況,即患病、離港或任何引致納稅人不能在期限前反對的情況,仍然可以向局方提出過期反對。不過有一點要留意的是:因應法庭的判案指引,「引致」與「解釋」無法在期限前反對是兩種不同的情況,故此,太忙、太老或不懂得處理等解釋性的原因,一般均不會獲稅務局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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