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專.業.人 - 會計篇》報錯稅?勿亂更正!

報錯稅?勿亂更正!



本文於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 Education Post 2015年9月24日之《專.業.人 - 會計篇》刊出



上次談及,交了報稅表後如果發現有問題,可以向稅務局提出反對。一般而言,有效的時限是一個月,不過亦有例外。

很多時,當所呈交的報稅表出現了錯誤或遺漏時,往往會導致某課稅年度向納稅人所徵收的稅額出現過多。就此,《稅務條例》賦予評稅主任更正錯誤的權力,而此條例在第70A可以找到。

由於有時客戶過了一個月的反對時限,即稅例上所謂的「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 “Final and Conclusive” 」,意即無論納稅人是否有稅務局所定的利潤,也要就有關的稅單繳付。故此,如果當中可以發現有計算上的錯誤或遺漏,就可以在任何課稅年度結束後的6年內,或在有關評稅通知書送達日期後6個月內 ( 兩者以較遲的為準 ) 提出申請,以便評稅主任更正有關的錯誤。

不過,大家可別抱一個心態,以為由此便可隨便亂報再於將來更正。一則,評稅主任是會審視納稅人的報稅表,如遇到出現錯誤,通常於出評稅單時已經更正了;二來,稅務局或有可能會更謹慎地處理時常亂報而再後更正的個案,又或發出信函予納稅人查問原委,到時可能更令納稅人需要花更多時間去處理,以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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