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6日 星期日

〔經濟一週〕長期工程合約需按時入賬

長期工程合約需按時入賬


本文刊於1592期經濟一週
因排位問題,內容與刊出之文章或會有所出入。
文中所引述的上市公司只用作對會計制度或準則的詮釋,並不構成對任何人仕推介股份的意圖。


當公司營運的業務涉及如基建等大型工程,一般均需要以年計去完全一份工程合約。由於合約的金額往往比較巨大,以及工程時間頗長,故如何將有關的工程收入及其對應的成本於合約期內有系統地入賬,便成為會計處理上的一項議題。


香港會計準則第11條:「工程合約」便是用於處理上述的情況。當公司與客戶簽署工程合約後,公司便需要以此準則將工程的收入及成本,攤銷於合約期內。

一般而言,工程合約指訂約的雙方,明確議定承建內容的工程合約,用以建造某項資產或資產組合(如大橋或機場),當中包括與資產建造時有直接相關的勞動力,如專案經理及建築師的參與等。較典型的工程合約形式為固定價款或成本加價合約。

合約期長需按百分比確認


而合約的收益通常包括經協定的合同金額,及由訂單變動、索償及獎勵付款所得之適當金額。相對地,合約的成本則包括直接材料、分包成本、直接勞工成本及適當比例的可變及固定建造成本。

於準則中,我們多會採用百分比確認的模式入賬。筆者嘗試舉例一個例子:如公司一份三年的工程合約價值港幣1,000,000,而估計工程的成本為800,000,即預期完全整個工程時,公司將會有200,000的利潤。然而,該200,000實為三年的利潤總和,那每一年會有多少?如果第一年年結時,測量師審視工程的進度為40%,意味我們應該將工程的收入(包括應收及未收)和工程的成本(包括應付及未付)的40%入賬,即400,000的收入及320,000的成本,並確認80,000的利潤。

而於實際的運作上,工程公司多需要先付成本(如買料或判頭費用等),待工程部份完全後方才提交發票予客戶確認及收錢(行內俗稱上單),故成本支付的入賬數目通常遠超過收賬進度款(Progress billing),於此時,我們便需要計算出迄今已產生合約成本加「已確認溢利(即Attributable profits)」,以便於所涉合同成本加已確認溢利的總額高於進度付款時,將有關盈餘視為應收合同客戶款項(Amount due from contract customer);而於進度付款高於截至目前所涉合同成本加已確認溢利時,有關盈餘視為應付合同客戶款項(Amount due to contract customer)。


遇有虧損即時記賬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管理層預見將有虧損時,按準則需要即時計提撥備。即將「已確認溢利」演變為「已確認溢利減已確認虧損(Attributable profits less foreseeable losses)」。

翻查中國智能交通系統(控股)有限公司(01900)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可以見到公司應收合同客戶款項及應付合同客戶款項,分別為7.85億及4.58億人民幣。而兩數的淨值為3.27億,乃由迄今已產生合約成本加已確認溢利減已確認虧損的42.35億,減去公司年內進度收款總額39.08億所得。亦即表示,公司於年結時,在建造合同上多付成本卻暫未收齊有關的工程收入。故此,有關的3.27億淨應收合同客戶款項,將計入財務狀況表的流動資產中,而非記入綜合財務狀況表的成本內,以免影響公司的財務表現及其盈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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