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稅務知識 〕可否申請遲多一個月才交報稅表?

可否申請遲多一個月才交報稅表?


每年五月初,筆者公司都會陸陸續續收到不少客戶綠色的炸彈(BIR60)。當然,純只有薪俸收入而要找會計師樓填報的客戶畢竟不多,通常客戶都會是有樓收租,又或是經營業務,而要一併申報。

幫客戶報過稅的同業都知道,個人綜合報稅表於每年的五月初發出,今年發出日期則是2012年5月2日。通常納稅人有一個月時間申報,亦即到期日為2012年6月2日;擁有獨資業務者有三個月時間,即2012年8月2日。自稅局由2008年1月19日,透過「稅務易」推出電子報稅後,採用電子報稅的納稅人,報稅期限自動獲延期一個月,即分別為7月3日及9月3日。當然,如果有委任稅務代表者(通常為會計師樓),無獨資業務的依然為7月3日,而擁有獨資業務者的申報日期,則可推後至10月3日。

然而,筆者公司卻試過有客戶,過了10月才申報但仍然符合稅例,避免受罸。

通常,對於擁有獨資業務的客戶,筆者多會先通知要其盡早安排會計文件,以便有足夠時間入數。試過有一個客戶H,雖說是獨資業務,但業務數量及營業額都很龐大,經驗告訴筆者,一般需要近四個月的時候方能完成。但經多次催促下,客戶H都未能安排會計文件。結果要等到八月上旬方才送到,離死線只有不到兩個月。客戶H抱歉時亦不忘提出:可否用某些理由,申請遲多一個月才交報稅表?

面對通常以為會計師樓是萬能的客戶,通常筆者都只會唯唯喏喏,盡力而為。因為稅局的延期有一定的規定,沒有特別理由通常不會受理進一步的延期要求。

然而,正當我們如火如荼地為客戶H進行入賬的同時,卻於客戶H的文件夾中,發現了一張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於是再翻看客戶H個人綜合報稅表上的code,赫然發現了有Partnership 的代碼。

於是,我們嘗試於商業登記處查冊,發現原來客戶H於該課稅年度內,引入了一位合夥人。但弔詭的是,該合夥人不到兩星期後又離開了客戶H的公司。於是,筆者便嘗試向稅局提出將利得稅報稅表(BIR52)延期至11月15日(M-code),而客戶H的BIR60報稅表則於9月底前申報。獨資業務資料部份(第5部)則填上:「請參閱合夥業務報稅表上資料」。由於BIR60的第5部利得稅上,只須填報在有關年度內全年是獨資業務的資料,結果,成功為客戶爭取多個半月的時間入賬。

事實上,如果納稅人於每年的3月31日都引入一位合夥人,再於4月1日退出,按機制稅局是要發出兩份報稅表,即BIR60及BIR52,而計算應課稅利潤時更要按日子分攤。而由於BIR52的報稅日期比BIR60為遲,故此做成合法的遲報了。當然,這個方法不太方便重覆使用,納稅人最好盡早處理賬目,以免被稅局罸款,方為上策。

回說客戶H,當完成了報稅之後,對方才告知,原來客戶H與該合夥人並不認識。事實是該「合夥人」假冒簽名成為公司的合夥人,完事後又速速撒退,客戶H已經向警方備案。事後聽聞客戶H並無損失,卻意外地避開一次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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