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稅務知識 〕補錢離職要納稅

補錢離職要納稅


本文曾刊於2012年5月2日Metro Daily


若果打工仔離職,通常都要給予7日或一個月的通知期。反過來說,如要以金錢代替通知,便需要發放或補回代通知金。以前,代通知金是無須繳納薪俸稅。但早前終審庭及原訟庭的判決,釐清了有關的稅例條文。2012年4月1日之後,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便須要計入薪俸稅了。




《僱傭條例》第7條訂明,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如同意支付給對方代通知金,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按終審庭案件的結論,僱主需要於表格IR56F,即「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內的第13(d)項;或IR56G,即「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內的第11(d)項填報有關金額。而僱員可別忘記須要於五月初剛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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