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經濟一週〕不能綜合入賬的子公司

不能綜合入賬的子公司



本文刊於1634期經濟一週
因排位問題,內容與刊出之文章或會有所出入。
文中所引述的上市公司只用作對會計制度或準則的詮釋,並不構成對任何人仕推介股份的意圖。



綜合財務報表內,一般會將集團系內的母公司,以及其他子公司的財務合併顯示於合併報表中。簡單而言,如母公司擁有一個體超過半數之表決權,即推定存在控制。


按照會計準則第27號:「獨立財務報表」(經修訂或於二零一一年經修訂版),當公司有權支配另一間實體的財務及經營政策,而藉此從其業務中獲得利益時,即視為取得其控制權。

而即使未擁有一個體超過半數的表決權,但如公司擁有(1)經由與其他投資者協議,且超過半數表決權的權力;(2)依法令或協議,且主導該個體財務及營運政策的權力;(3)具任免董事會大多數成員的權力;或(4)具掌握董事會會議大多數表決權的權力時,準則亦釐定公司顯示存在相關的控制權,而需要按要求將有關實體的財務狀況納入母公司之內。

然而,若公司擁有100%另一家企業的業權時,是否必須要將其財政納入母公司內呢?答案卻是不一定。

擁全權權益卻不入賬


從事銷售家庭電器、電子產品及相關注塑元件的百靈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02326),其2012年度的年報便出現了如此情況。

百靈達於2008年10月26日至2010年7月30日期間,持有一間名為百靈達實業(深圳)有限公司(「BEP (China)」)的子公司100%的股權。按正常的情況下,百靈達必需將BEP (China)納入其系內反映。

不過,BEP (China)的處所及資產,由2008年10月26日起,遭到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查封,有關的查封令限制了除獲授權的政府官員以外的人仕進入。查封令導致百靈達無法就BEP (China)行使基本及應有的財務及營運管理權,而且百靈達本身的管理層及其僱員,亦無法取得BEP (China)完整的賬冊記錄及證明文件。

再加上BEP (China)持續錄得經營虧損,有見及此,儘管百靈達仍然持有BEP (China) 100%的股權,但由於已無法再有權監管其財務及營運政策,因此已失去對BEP (China)之控制權,故董事局已議決自2008年10月26日起,取消將BEP (China)納入集團的綜合賬內,不再將其視為集團的附屬公司。

拍賣所得難抵負債


2009年4月30日,寶安人民法院透過深圳一間拍賣公司,拍賣BEP (China)查封的資產,共取回人民幣2,300萬元(約2,638萬港元);及至2009年11月30日,再透過另一家拍賣公司,就其查封的模具及一輛汽車拍賣而取得人民幣90.4萬元(約103.7萬港元)。

可是,BEP (China)截至2010年7月30日止,接獲多家供應商及僱員的申索,及已向地方政府償還合共人民幣3,363萬元,金額比拍賣所得還要多。預期可見到的是,百靈達很大機會無法收回就BEP (China)的投資。

最終,百靈達於2010年7月30日,以象徵式的1港元,將BEP (China)的控股公司,售予最終控股股東控制的公司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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